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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管理办法

2012-11-19

青科字〔201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根据科技部等六部委《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契约形式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和发展,是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技术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基地建设需求,构建各种形式的联盟。到2015年,建设50个左右的青岛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推荐条件较好、绩效较优的联盟成为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

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

(二)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

(三)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支撑城市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二章 原则与条件

第六条 联盟的构建主要以《青岛市高新技术高端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双高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市级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和转制院所为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推进本市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七条 联盟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要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和联盟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在一定时期内,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满足产业发展需求。要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三)促进技术转移辐射。要发挥联盟的技术转移作用,加强对产业链中中小企业的服务,适时向联盟外的企业转移和辐射先进技术,带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形成技术成果扩散机制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要创新科技管理方式,发挥协调引导作用,通过营造政策环境、组织重大科技专项等方式,合理配置创新资源,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第八条 联盟构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若干独立法人组成。其中,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先进水平。其他有关组织机构也可成为联盟成员。

(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应当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三)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主要任务应当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当符合《双高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需求,研究开发能力应当能够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四)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等决策、咨询和执行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理事会为联盟的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的咨询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五)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开放发展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联盟应当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单位扩散的义务。


第三章 申报与确认

第九条 联盟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与主动设计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的联盟成立后,由牵头单位根据行业领域向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联盟协议文本(参考附件2)

(三)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材料(参考附件3)

第十条 市科技局业务处室负责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进行审核;综合处室负责对联盟的组织形式进行复核,并形成审核意见(详见附件4)。经审核通过的联盟,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确认,并报科技部备案。联盟审核采取成熟一个审核一个的方式进行。

符合国家级联盟试点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向科技部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联盟技术创新目标应结合我市发展目标,体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双高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主要用于推动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二)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具备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专利和标准,支撑和引领相关产业的技术创新。

(三)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带动相关配套企业的发展,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和相关的产业集群。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必要性与技术性审核后,应将联盟评估建议、审核意见以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送交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会同综合计划处、条件财务处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核的联盟进行复核。

复核的主要内容:

(一)联盟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联盟协议是否明确近期、远期技术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

(三)是否符合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通过复核的联盟,由市科技局研究确认为市级联盟并发文公布名单。市科技局常年受理联盟申报工作,一般每年集中公布1-2批联盟名单。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联盟应明确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由联盟各方共同约定,委托授权后可代表联盟签署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委托授权书应约定授权范围、内部责任分担方式和超出授权范围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十五条 联盟协议约定的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是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负总责,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法律责任。联盟内部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分担机制,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据此向课题承担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联盟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盟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二)联盟组织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应依据联盟协议在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中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许可实施以及利益分配,以及联盟解散或成员退出的知识产权处理方案。对于知识产权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不予立项,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的项目参与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

(三)联盟对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青岛市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

(四)联盟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或许可独占实施的,须报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科技部门批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会负责审议联盟的重大事项,联盟根据联盟协议确定的技术创新方向,以及各有关科技计划的定位和支持重点,由理事长单位代表联盟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建议,获得批准后,依据各有关科技计划和经费的管理办法组织科技项目。

第十八条 加强对联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管,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科技监督评估机构对联盟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盟内部应当成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自我监督与评估机制。

第十九条 联盟组织实施的项目或课题未按计划正常实施的,应当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调整或撤销。课题承担单位中途退出联盟,应由联盟理事会提出撤销或调整课题的书面意见,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执行。

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的联盟解散,市科技局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撤销或调整。

第二十条 联盟应根据本办法及科技计划、财政经费管理办法,制定联盟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的管理制度,报市科技局备案。制度应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体系、经费的匹配及使用、监督及责任追究、知识产权共享及分割等内容。


第六章 对联盟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探索支持联盟构建和发展的有效措施,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支持方式,在联盟先行投入的基础上,采取无偿资助、贴息贷款、风险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联盟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资源、集成产学研力量,建设国家和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科技计划优先支持联盟组织实施,支持联盟围绕产业链、技术链开展技术攻关和系统集成。

第二十四条 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联盟技术创新需求,主动征集、凝练设计重大项目。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区、市的实施方案,围绕本区市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支柱产业,突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本区市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行业协会围绕本行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咨询服务等作用,推动本行业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