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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促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2012-11-19

(青科字〔2011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使用的开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大型科学仪器的利用率,避免、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购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是指单台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仪器及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是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分析测试的行为。

第三条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仪器专项资金)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途是:

(一)用户使用共享仪器分析测试的费用补贴;

(二)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的咨询费用;

(三)仪器开放单位的仪器分析测试费用补贴;

(四)其他与仪器资源共享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体系,广泛吸纳本市拥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的各类单位开展共享服务。

第二章 协作机制与职责

第五条 建立青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会商机制,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决定并统筹协调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工作,会商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筹协调全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工作;

(二)核定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核定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规章制度;

(四)监督共享专项资金投向和使用效果;

(五)审核专项资金补贴与专家费发放申请;

(六)考核大型科学仪器协作服务体系的业务绩效。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拟定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规章制度;

(二)拟定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制定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方案;

(四)审定用户测试补贴方案;

(五)组织实施入网单位和仪器的考评,并拟定年度激励方案;

(六)组织开展与外省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的交流与合作。

上述具体工作由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承担。

第七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协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推进全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服务工作,组织协调仪器资源拥有单位、专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执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与使用方案;

(三)受理并审查社会单位参与服务平台的申请;

(四)受理并审查用户测试补贴申请,编制用户测试补贴方案;

(五)办理专项资金的补贴发放;

(六)办理专家咨询费用的发放;

(七)组织对入网单位、共享仪器的运行绩效考评工作;

(八)负责服务平台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九)负责服务平台的宣传和推广。

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由服务中心负责。

第八条 建立服务平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人选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服务平台的需要推荐确定,主要职责是:

(一)对服务平台用户提供检测技术咨询服务;

(二)评价入网仪器设备性能指标、技术水平;

(三)参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绩效考评;

(四)为服务平台各项资源共享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五)开展分析测试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服务平台委托进行的其他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服务。

第九条 建立服务平台门户网站,提供仪器设备资源的信息查询、服务联系等业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与推广由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章 仪器设施入网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鼓励并支持在本市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等单位成为服务平台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纳入服务平台体系。

第十一条 建立仪器信息报送制度。成员单位全额或者部分使用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服务平台报送仪器基本信息,通过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将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购置、建设评议制度。成员单位全额或者部分使用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购置、建设新的大型科学仪器,应当报市科技局和财政局,由服务平台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进行评议。

本市已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提供的共享服务可以满足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成员单位提出使用全额或部分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参与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的申请办理程序:

(一)由仪器拥有单位向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青岛大型科学仪器协作服务平台仪器共享申请表》,报送服务平台;

(二)服务平台对仪器信息、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进行审查核实,上网向社会公布,并将核实情况通报仪器拥有单位。

第十四条 仪器拥有单位与服务平台签署加入平台协议,加入平台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面向全社会开放共享,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二)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及时使用;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或拒绝用户前来进行研究工作;

(五)同意仪器信息通过服务平台的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

(六)按照公布的标准收取费用;

(七)违约责任。

在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上公布的仪器即为服务平台入网仪器(简称入网仪器),入网仪器面向社会服务。

第四章 共享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青岛地区用户使用入网仪器从事科学研究、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用户与提供仪器设备共享的成员单位及提供技术咨询支持的专家可获得仪器专项资金的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对象如下:

(一)通过服务平台使用共享科学仪器及检测服务、注册地为青岛地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通过服务平台提供共享科学仪器及检测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通过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检测技术咨询服务、且属于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获得专家咨询费。

第十六条 用户和提供仪器设备共享的成员单位获得测试补贴的标准为当年度实际发生测试费用的5%-10%。具体标准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根据当年发生的共享服务总量,在当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贴经费额度范围内确定。

第十七条 入网仪器对外服务收费已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执行。未实行价格政府管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提供仪器设备共享的成员单位应当拟定最高收费标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服务平台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测试补贴的申请与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可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分析测试服务补贴申请汇总表》,将《委托受理单》、服务收费发票复印件、测试报告、单位执照等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信息系统,进行补贴申请;

(二)服务平台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对用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服务中心按照专项资金集中支付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提供仪器设备共享的成员单位及用户单位。

第十九条 专家费的审核与发放流程如下:

(一)专家通过服务平台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必须通过服务平台信息系统进行记录,保存咨询内容、过程与结果信息;

(二)服务平台人员根据服务平台信息系统记录汇总专家服务记录表;

(三)服务平台人员将专家服务记录与拟发放专家费数额汇集成表,交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审核;

(四)对审核通过的发放申请,由服务中心按照专项资金集中支付程序,办理专家费支付手续,并通知专家本人;

(五)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凭本人身份证件、及其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办理领取专家费手续。

第二十条 服务平台每年930日前接受用户和入网单位的测试补贴申请、汇总专家咨询服务记录,报服务中心制订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待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服务平台依据方案使用专项资金执行补贴与专家费发放。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评估激励制度。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对入网仪器共享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20116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1231